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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4]102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财综[2004]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 《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 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 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 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 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 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 《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 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 1 农网还贷资金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 缴入中央国库 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 3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4 港口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 5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57号,财政部财综字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 6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 缴入中央国库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371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8 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 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26号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9 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 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财综[2004]40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1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 国务院国函[1996]17号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12 育林基金 《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原国家经贸委、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重 [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74号,财政部(91) 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 12-1 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2-2 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2-3 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2-4 林业维简费 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办[1989]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3 林业基金(山西)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14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5 水利建设基金 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17-14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0年底 16 库区维护建设基金 16-1 库区维护基金 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政部[86]财工字第151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号,计价格[1999]2224号 16-2 库区建设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2003]57号,发改价格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7年底 [2003]827号 16-3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计建设[1996]526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棉花滩 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22号,财企函[2003]号 水电站执行至2012年底 16-4 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湖南、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2003]1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四川) 16-5 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安徽、 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74号,财综函[2003]2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河南、湖北) 号、9号,财综[2003]19号 16-6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每台机组征收10年 17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国办发[2004]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根据确定 1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原农牧渔业部、原国家计委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原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 下继续保留 19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至2005年底 20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1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广发影字[1996]80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号 22 城市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 下继续保留 23 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徽、福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建、四川、江苏、广西、宁夏、 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2号,财综[2004]73号 贵州、青海、河北、山东) 24 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苏) 《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25 旅游发展基金 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旅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办发[1991]24号 2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缴入地方国库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下继续保留 27 帮困基金(陕西) 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2002]27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8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9 水资源补偿费(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财政部财综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2001]62号 30 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财政部财综[2002]3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执行至2005年底 31 燃油附加费(海南) 《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号令 缴入地方国库 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 32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1 客运站场建设费 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 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 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财[1992]3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4 客运运输设施建设基金 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5 客票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6 货物附加费 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7 公路客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5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8 公路货运附加费 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51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2-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 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33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996]456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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