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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4]40号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财综[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 局),商务部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为维护我国丝类商品出口正常贸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贸易环境,防止低价竞销, 防范茧丝绸风险,促进我国茧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调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 偿使用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先征后返政策,将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标 准调整为每吨1000元。    二、除废丝(海关税号5003)外,对其他丝类商品(海关税号5002、 5004、5005、5006)出口统一征收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每 吨1000元。    三、将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列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征 收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    四、为防止以废丝出口配额串证出口其他丝类商品,商务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 国内茧丝生产情况制定废丝出口配额年度总量;商务部发放出口配额许可证机关和各 地特派办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开具的《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用收据》发放 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对于在本通知执行之日以前已领取出口配额许可证、而在 执行之日以后出口的丝类商品(凭企业海关出口报关单认定),要按上述规定全额补 缴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    五、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征缴入库、财务管理及使用仍按《国家茧丝绸协调 小组、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 [1997]1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财商字[1997]7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厂丝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 先征后返暂行办法》(财外字[1999]36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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