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2004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
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
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
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人民币
4000元、辆。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
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
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
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未领取补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