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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财综字[2000]9号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财综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9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 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 [1997]14号)精神,清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 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公布取消了一些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降低了一些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 督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对减轻企业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2000年是国有企业改 革和发展的关键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努力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工作,为国 有企业实现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处,要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上缴财政。同时,要加大对各种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 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突出重点,专项治理。各级财政部门除了继续抓好工商、环保、建设、技术 监督、交通、水利等重点部门收费的专项治理外,还要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各种收费 项目进行重点治理,向社会公布取消一批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要结合整顿城市出租 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清理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不合理和不合法收费 项目。要对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进行整顿,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辆检 验、检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要 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取消不符合设站条件以及已归还贷 款的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公路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继续清理涉及 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   三、掌握政策,从严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从严审核涉及企业 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政 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 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禁止进行政府性集资。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以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收取相 关服务费,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四、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 强有关制度建设。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各类培训收费管 理办法、各类考试收费管理办法、各种证照收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要加强收费票据管 理,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要一律使用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公开涉及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 督。对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要积极推行票款分离制度,收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 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执收单位坐收坐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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