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2]310号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财企[2002]3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1]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区别
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
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列作未分配利
润,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二)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
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
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
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
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初
未分配利润。根据第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
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
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三、企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申请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
准。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
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
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
“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五、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
当由母公司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
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