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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2]48号颁布时间:2002-07-22

     2002年7月22日 财综[2002]48号 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安部,司法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土资 源部,审计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力公 司,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保证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实施,减轻西部地区公路建设负担,促进 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整顿规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税费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21项)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 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 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之外的向企业收取的收费 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为 此,取消地方违反规定越权设立的国家重点建设治安管理费等18项收费。   (二)取消符合审批权限但不尽合理的农转非人民安置统筹费等3项收费。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一。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9项)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房屋拆 迁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计收;(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 (编制)管理费两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 0.4‰-1.5‰计收。除上述5项收费外,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临时 用地)土地复垦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4项收费实行减收政策,这4项收费现行收费 标准凡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执行;只有一个固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 70%计收。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二。   三、免征部分基金、税收项目(2项)   (一)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占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00]33号)的有关规定,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三。   四、进一步落实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14项)   (一)交通建设附加费、建设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费、土地划拨费、 临时用地管理费、招投标管理类收费、电力增容费、消防配套费、建设工程管理费、 基本建设审计费和新疆军区盖孜盐场公路养护经费补助等11项收费,已经财政部、 国家计委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供电(工程)贴费、配电(工程) 贴费2项已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明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有 关地区和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继续收取或擅自恢复收费。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有关地区 和部门要严格执行。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四。   五、不得对公路建设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4项)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费、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3项,应在林木采伐或销 售环节征收,不得在公路建设环节征收。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得对西部公路建设中(单独选址)行政划拨 用地征收。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五。   六、可以作为费用列支,但不得以收费形式征收的项目(8项)   (一)文物勘察费、文物发掘费、文物保护费3项,继续按照《文物保护法》的 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预算中据实列支,不得以收费形式征收。   (二)不属于收费、基金,由收费分成或在收费中列支的项目(5项),包括各 地公路交通管理经费补助、新疆的林区道路建设经费补助、新疆的牧区道路建设经费 补助、甘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和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仍按国务院和省级 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六。   七、保留的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31项)   (一)保留补偿安置性、资源保护性、证照性等收费、基金项目共20项。一是 征地补偿安置性收费7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林木安置补助费(林户、 林场安置补助费);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性收费8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护 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绿化费、施工噪声超标 排污费和固体废弃物排污费;三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2项;四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2项,包括土地登记证照费、 采矿许可证费;五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 和运输户管理费)1项。   上述收费,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已规定收费标准的,按 规定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性基 金要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土地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地质灾害评价费和公证费4项,属于经营 服务性收费;招投标有形市场为入场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也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上 述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 税、印花税、(矿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业特产税7项税收,仍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七。   八、进一步清理涉及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的收费和基金项目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本部门、本地区涉及公路建设的 收费和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要立即取消,标准过高的 要坚决降下来。对不应向公路建设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应立即停止征收。   九、加强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和强制向公路建设摊派的行 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查处。   同时,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除采取以上措施降低公路建设成本外, 还要采取有力措施,降低西部地区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标准,切实减轻车主和社会各有 关方面的负担。 附件:对89项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的处理意见表   表一:取消的收费项目(21项)   部门   序号     项目      审批机关或征收依据 一、不合法项目(19项)         1  国家重点建设治安管理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公安                       部门征收) 公安      2  施工暂住人口管理费    省级以下政府         3  农转非人员户口办证费   省级以下政府           (户口证件工本费除外) 环保      4  环境影响评审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环保                       部门征收)         5  生态资源破坏补偿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环保                       部门征收)         6  水土保护方案评审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水利                       部门征收) 水利      7  江河保护费        省级以下政府(四川省个别地                       区征收)         8  农田水利有效灌面补偿费  四川眉山眉水发[2000]3号         9  机械安全监察检验费(不包 技术监督      括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 云南省个别地区技术监督部门           机动车辆的检测检验费) 计划生育    10 计划生育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计划                       生育部门征收) 工商行政管理  11 工商管理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12 乡村道路修复养护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村镇征收)         13 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公安                       部门征收 基层政府    14 治安管理责任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公安                       部门征收)         15 爆破物品责任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公安                       部门征收)         16 理顺灌溉沟渠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村征收)         17 买水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村征收)         18 石料开采费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村征收) 二、不合理项目(3项) 国土资源    19 农转非人员安置统筹费   四川省川府函[1999]31号;重                       庆市政府55号令 林业      20 林业维护管理费      省级人民政府         21 水土保护证照费      四川省川价字非[1995]118号   表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9项) 部门 序号    项目     原征收标准   审批机关或征收依据     备注    22 土地登记费     见文件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                       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下限或70% 国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土                                   按计价格 资  23 征地管理费     见文件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   [2001]585 源                     费字[1992]597号       号文件执行    24 耕地开垦费     省定     《土地管理法》       下限或70%    25 (临时用地)     省定     《土地管理法》       下限或70%      土地复垦费    26 (工程)劳动定额   合并为工程      测定费       定额测定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按计价格    27 (工程)定(编     按建安工作  [2001]585号         [2001]585      制)管理费      量的0.4-                 号文件执行                1.5‰计收 建                                   按计价格 设  28 (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定     省级人民政府        [2001]585                                     号文件执行    29 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补偿               按计价格 安置费用的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2001]585                0.3-0.6%  [2001]585号         号文件执行 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 防  30 人防易地建设费   省定     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   下限或70%                       价格[2000]474号   注:表中“备注”栏中的“下限或70%”指凡征收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 限标准执行;只有一个固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   表三:免征的部分基金和税收项目(2项)   部门  序号    项目      审批机关或征收依据 国土资源   31  新菜地开发基金   《土地管理法》,省定 税务     32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表四: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14项) 部门   序号   项目          取消或停止征收的依据 交通    33 交通建设附加费        财综[2002]24号       34 建设用地管理费 国土资源  35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3]       36 土地划拨费          173号、财综字[1998]77号,国家       37 临时用地管理费        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 建设    38 招投标管理类收费       号,财政部财综[2002]15号       39 建设工程管理费       40 电力增容费 电力    41 供电(工程)贴费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       42 配电(工程)贴费        [2002]98号,2002年1月1日起 公安    43 消防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3]                       173号、财综字[1998]77号,财综 审计    44 基本建设审计费        [2002]2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费[1996]2922号 军区    45 新疆军区盖孜盐场公路     新党政发[1996]8号、新党政发         养护经费补助         [1997]14号 税务    46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财税字[1999]299号,                       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表五:不得对公路建设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4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审批机关或征收依据     备 注  国土 47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管理法》     不得对建设单位  资源                            征收     48  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在林木采伐环节                     [1992]价费字196号   征收,不得在公 路建设环节征收  林业                 《森林法》,原农林部、     49  育林基金         财政部财事字[1972]   在林木销售环节                     250号         征收,不得在公     50  林业保护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路建设环节征收                     格[1994]138号   表六:可作费用列支但不得以收费形式征收的项目(8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审批机关或征收依据   备 注    51 文物勘察费          《文物保护法》    由建设单位在 文物 52 文物发掘费          《文物保护法》    公路建设预算    53 文物保护费          《文物保护法》    中据实列支    54 各地公路交通管理经费补助   省级人民政府    55 新疆林区道路建设经费补助   新疆区人民政府   不属于收费、基 财政 56 新疆牧区道路建设经费补助   新疆区人民政府   金,由收费分成    57 甘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   或在收费中列支    58 甘肃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   的项目  表七:保留的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31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或审批机关    59 土地补偿费         省定       《土地管理法》    60 安置补助费         省定       《土地管理法》    61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省定       《土地管理法》    62 (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    省定       《土地管理法》    63 土地登记证照费       10元/证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 国土  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 资源                         局、财政部[1990]国土                            籍字第93号    64 土地评估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 管理局计价格[1994]                            2017号    65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第150号                            (1994年)    66 采矿许可证费(采矿登记费)  100-500元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251号    67 林地补偿费         省定       《森林法实施细则》    68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省定       《森林法实施细则》 林业 69 林木(林户、林场)安置补助费 省定       《森林法实施细则》    70 森林植被恢夏费       省定       《森林法》    71 绿化费           省定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96号    72 水土保护设施补偿费     省定       《水土保持法》 水利 73 水地流失防治费       省定       《水土保持法》    74 水资源费          省定       《水法》    75 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3200元/月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76 固体废弃物排污费      0.3-36/吨·月 价费字[1992]178号 环保 77 环境影响评价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                            局计价格[2002]125号    78 地质灾害评价费       省定       省级人民政府    79 教育费附加         省级人民政府   《教育法》    80 (建筑安装)营业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81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税务 82 增值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83 印花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84 (矿产)资源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85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86 农业特产税         按规定征收    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 87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省定       省级人民政府 司法 88 公证费           按规定征收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                            费[1998]814号 工商 89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  按劳务活动收入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行政  商和运输户管理费)     总额的0.8-   [1992]价费字414号, 管理    1.6%计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                    费[1999]1707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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