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

财综[2002]40号颁布时间:2002-06-19

     2002年6月19日 财综[2002]40号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司发通 [2001]11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司法部司发通[2001]114号文件已规定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 员中录用公证员,今后国家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因此,决定取消公证员资 格考试报名费。   二、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考 试报名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5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 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中第四条 有关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