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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

财库[2002]35号颁布时间:2002-07-09

     2002年7月9日 财库[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 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起实行。该法的 制定与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法制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件大事。保证 《政府采购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政府采购 工作依法进行,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法》的 贯彻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准 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自觉性,促进 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南。各级 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电台 以及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形式,全面宣传《政府采购法》,并积 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的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宣传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 必须体现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对社会机构举办的宣传培训活动,要加 强引导和监督,对盗用财政部门名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宣传培训等活动,要及时予以 制止。   三、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 的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财政部将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对《政府采 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 不一致的内容;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离的改革实施方案。地 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统一要求,结合本 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和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办法,提出扩 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具体措施。财政部 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财政系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做出 具体部署。   四、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改革的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 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对照检查政 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 度改革,把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努力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 新局面。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光荣而又重 要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 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下半年宣传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工作计划,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报财 政部国库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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