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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持公务证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工字[1995]354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财工字[1995]354号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95]财驻苏监字第193号《关于持公务证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财工 字[1995]269号)既适用于对地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财政检查,也适用于对中央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的财政 检查。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公务证由我 部工业交通司统一负责印制、审批和发放。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本批复附件要求,向我部工业交通司办理证件的申领手续。 附件:《公务证》申领人员登记、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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