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外字[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2-13
1997年2月13日 财外字[1997]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
局、机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6]396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旅游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
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各收取管理建设费的机场都应按规定及时足
额缴纳基金。
二、机场可按基金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
三、各机场对所征收的基金应于月末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次月向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并于月末计算出应提取的手续费。
四、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X适用税率
手续费=征收基金x3%
五、基金的缴纳。以1个月为一期,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
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
当月10号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处,并从滞纳
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缴纳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旅游发展基金的收取及缴纳,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的“旅游发展基金”明
细科目中核算。
1.收到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交款棗旅游发展基金”。
2.月末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应交款棗旅游发展基金”,贷记
“应交税金棗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棗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棗应交教育
费附加”。
3.月末计提本月应提取的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棗旅游发展基金”。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4.次月10日前缴纳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棗旅游发展基金”,贷记“银
行存款”。
七、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
单位: 年月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累计数
出境中外旅客人数 1
征收标准(20元/人) 2
旅游发展基金收入 3
减: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4
减:应计提手续费 5
应交旅游发展基金 6
专员办审核数 7
已上交额 8
未上交额 9
专员办意见(盖章)
注:本表一式3份,送专员办签注意见后,1份留专员办,1份退还企业,1份
送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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