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工字[1994]333号颁布时间:1994-08-05
1994年8月5日 财工字[1994]3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根据部领导决定,自1994年起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资料报送制度。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格式
和编制说明([94]财会字33号),已由我部会计司制定并在近期下发。作为配
套资料,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见附
件)。请你们在布置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分户会计报表工作的同时,按本通知
要求一同布置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的编报工作,建立企业分户资料。该报表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报表编报体制逐级上报,随同企业分户会计报表报送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
1.“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反映合资、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总额或外资
企业经批准的投资总额。其中,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出
资和企业计划向国外借款的数额,还应在该项目下单列的“计划外资额”项目小分别
另行反映。企业的投资总额如因计划增资或增加借款而发生变化的,也应按上述要求
一并反映。
2.“实际投资总额”项目,反映企业投资人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实
际借入的款项(长期借款按已借入数反映,短期借款按年平均余额反映)。其中,合
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从国外实际
借人的款项,还应在该项目下单列的“实际利用外资额”项目中分别反映。企业计划
增资中实际缴付的部分或计划增加借款中实际借人的部分,也应按上述要求一并反映。
3.“注册资本”项目,反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合同
中规定的合资、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还应在该项目下分别另行反映。企业如因增资等而
变更登记资本总额的,应按变更登记后的情况反映。
4.“总产值”项目,反映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商业等物质
生产部门的企业,按我国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5.“缴纳的关税”项目,反映企业因进口货物实际缴纳的关税。
6.“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反映企业实际缴纳(扣除按规定退还部分)的增值
税。企业因进口货物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还应在该项目下的“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
税”项目中反映。
7.“缴纳的消费税”项目,反映企业实际缴纳(扣除按规定退还部分)的消费
税。企业因进口应税消费品而缴纳的消费税,还应在该项目下单列的“缴纳的进口环
节消费税”项目中反映。
8.“缴纳的营业税”项目,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9.“缴纳的其他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印花税等其他税金。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
城市房地产税库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农业特产税,还应在该项目下的相应项目中分
别反映。
10.“交纳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及行业保险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所在地
人民政府的规定,实际交纳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11.“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实
际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留给企业中方职工的住房补助基金。
12.“交纳的中方职工各项补贴”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实际交纳的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
13.“交纳的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政府
的规定,实际交纳的场地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
14.“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项目,反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的规定,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15.“实际工资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收
入池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和从职工奖励及福利
基金中支付的奖金,其中,实际发放给外方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和奖金,还应在
该项目下分别另行反映。
16.“全年平均职工人数”项目,反映企业本年按各月月末职工人数之和除以
12计算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其中,外方职工平均人数还应在该项目下分别另行反
映。
17.外汇收支各项目(以万美元为单位),反映企业本年自行出口、外贸代理
出口、其他方式出口和对外销售劳务以及本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取得的外汇收入(不包
括收购非本企业产品出口收汇收入),因企业本年进口生产料件、支付外方人员工资、
外事经费、支付借款利息和分配利润等发生外汇支出,以及年初和年末外汇结余。如
企业上述外汇收支为其他外币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
算率表》折合为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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