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97)财预字第391号颁布时间:1997-11-21
1997年11月21日 (97)财预字第39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
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
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
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
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
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
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
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
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
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
“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
须清晰,便于查验;
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
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账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
《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账核算。
凡需要在一般预算资金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需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二、中央预算资金拨付依据
总预算会计拨付中央预算资金的依据是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
(一)财政部各主管司应在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预算收支指标下
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支出拨款和需要在总金库集中办理的收
入退库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各项拨、退款。
(二)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财政部各
主管司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向预算司提供分部门、分款项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
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当年预算下达前的拨退款手续。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财政部各主管司对各中
央预算单位正式下达调整预算文时,须抄送预算司。
(四)财政部各主管司对中央预算单位下达专款,应于每季开始前10日内向总预
算会计提供各中央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作为总预算会计拨
付专款的依据。
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中央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一)为简化拨款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国防支出、武
警部队经费、公检法支出、外交支出、离退休经费等,采取按季申请、按月均衡拨付
的办法。
1.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在每季季末月份的 5日前填制下一季度的“预算
拨款申请书”(附表一)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二)送财政部各主管司
(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前,各单位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计划表中季度
内各月用款金额应尽可能均等,申请书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
必须与预留的“印鉴卡”一致。
2.财政部主管司对报送的申请书和计划表经全面审核无误后,按《财政总预算会
计制度》的要求,填写财政部审核金额、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经主管负责人和经
办人签字(核签程序下同)。核签后的申请书和计划表于每季季末月份的15日前送总
预算会计。
不按规定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的中央预算单位,其申请款项总预算会
计不予受理。
3.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各主管司核签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季度分月用款
计划表”后,经复核无误,结合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每月25日前通过填制
“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从财政国库存款户直接划入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
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内。总预算会计核定后的预算单位申请书和分月用款计划表,
加盖印鉴后一联退申请单位,作为其请领经费的依据;一联退财政部主管司局;一联
由总预算会计留存核算。
4.各中央预算单位申请的款项,季度中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拨付的,应商财政部
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同意后,另行申请,并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表中作相应调
整、说明。
5.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上
下划等),应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在下一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申请用款,并在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说明。
6.全年应拨款数额低于 500万元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商财政部主管司、总预算
会计,采取按季申请、季中月份拨付本季度款项的方法。
(二)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政策性补贴支出、简易
建筑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年终一次性追加的支出和各类专款等,由各中央预
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进度,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或“退库申请书”
(收入退库还应附缴款凭证、证明和有关文件等)(附表四),送财政部主管司局核
签。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主管局核签过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经复核,根据预算
指标、收入入库数和拨款、退库进度,并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填制“预算拨款
凭证”或“收入退库书”,将款项拨、退到申请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申请书
一联退主管司,一联退申请单位,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
(三)对财政部基建司主管的中央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费拨款,由基建司根据年
度预算或调整预算,分月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审核后,根据库款情
况和支出进度,按月将款项拨到财政部基建司在建行总行开立的账户上。
有关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对部门拨款的具体程序,由基建司另行发文。
(四)中央拨付地方财政的调度款,由财政部地方司填送“地方款拨付申请书”
(附表三),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经核对无误后,视库款情况填制“预算
拨款凭证”或“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人民银行
分行和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存款户内。
(五)国外借款还本付息周转金的拨付,由财政部主管司于每年年初将分月、分
项目归还国外借款还本付息计划抄送总预算会计,申请拨款时附送还款清单,并按月
办理实际支付后的转账申请,由总预算会计转账列支;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
券兑付资金的拨付,财政部国债司应事先向总预算会计提出分批、分地区拨付计划;
办理拨付申请时,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根据兑付需要及实际兑付进
度,将款项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省级总预算
会计转拨。
(六)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基金,由各单位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
经财政部主管司核签后,总预算会计根据基金支出预算和收入入库进度拨付。
(七)财政专项周转金的拨付按《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办理。
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律截止到12
月25日,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20日前送达总预算会计,逾期不予办理。
四、账务处理及对账
(一)已办理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总预算会计根据留存的申请书、计划表以
及中央总金库退回的拨款凭证回单做相关账务处理,及时清结;财政部各主管司根据
总预算会计签退的申请书和“中央预算拨款对账单”(附表五),作相应的收入退库
和支出拨款登记;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付的资金后,要根据《财政总预
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二)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每月终了,财政部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提供的月份拨款对账单与各中央预算单位核
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初总预算会计还要与各主管司核对上一
季的已拨、退款项,每年年初核对上年全部拨退款数额,以保证各项数据和使用的预
算科目准确、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其他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困难地区超拨调度款,应商财政部预算司并报经财
政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的1997年“限额存款”年终余额就地注销。属经费
包干结余的,于1998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单独申请拨付,不再编入分月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各主管司与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
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表一:预算拨款申请书(略)
表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表三:地方款拨付申请书(略)
表四:退库申请书(略)
表五:中央预算拨款对账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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