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一)
(97)财预字第460号颁布时间:1997-12-16
1997年12月16日 (97)财预字第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适应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科
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
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
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
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
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持续正常
地进行为前提。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账簿,及时、全
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
以核算。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
计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
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
日期。
第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资产计价的一般原则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价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价格或金额计价。
第十一条 存货计价原则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
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加工费用及有关的税费等计价。
自制的科技产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账面价值计价,单位没有同类存货的,按同类存货
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实物,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
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加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有关税费等
计价。
领用或发出材料、科技产品等存货时,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
出法等计价。
盘亏、毁损的各项存货,按账面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在制产品计价原则
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在研项目中止和在制产品盘亏,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
关税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竣工交付使用前支付的借
款利息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等)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
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改扩建前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
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由于投资、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时,按其账面原值计价。
第十四条 实物已收到,各种单据尚未收到的各项资产按合同或同类资产账面价
值或市场价暂估计价,待收到正式单据后调整计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自行开发使用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或者按照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对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
销,一定的期限是指:凡法律和合同及单位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限期限和受益年
限的,按二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未规定有限期限的,按合同或单位申请书规定的
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未规定的,按预计受益年限确定;受益期
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实际
成本一次记入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其账面价值计价。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计价原则
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
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三章 收入确认原则
第十七条 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
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 对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
入和经营收入,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发出产品等,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
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须根据年度完成进度,合理确认为收入。
第十九条 对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款
项时确认为收入;对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在收到资金后,确认为收入。
第四章 支出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原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单位的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特点
及内部管理需要,单位应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直按实行支出核算办法或内
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对附属
单位补助和上缴上级支出,应正确予以归集。对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无法直
接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单位对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别归集到基
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
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其成本费用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期间费用分别归集。期末,按规定将各项成本费用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
相应科目中。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对于各项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
算对象的成本中;对于各项间接费用,定期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中。
对于期间费用,定期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相应的科
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学术成本及科普成本,年末按实际成本转入
事业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五条 试制成本及经营成本,应在产成品与在产品间进行合理分配。完工
产品在验收入库后,其成本转入科技产品。
第五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见附件一)。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项目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
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利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实现会计电算化。科学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
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对于主管部门或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应返还所属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中的成本费用科目和“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一
般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
其他货币资金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03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设备、材料采购业务较大的科学事业单位,要增设“111预付购货款”科目。
定型批量生产产品或其他工程承包等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增设“ 112
包装物”、“114自制半成品”、“118产成品”、“416产品销售收入”、“417工程
承包收入”、“ 531产品销售成本”、“532工程承包成本”、“537销售费用”等科
目。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8份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低值易耗品数量较多或采用分次(分期)摊销法分摊低值易耗品成本的科学事业
单位,可增设“129低值易耗品”科目。
有商品购销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5库存商品”、“126商品进销差价”、
“418商品销售收入”、“534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良或大修理业务较多的可增设“121在建工程”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发生被冻结存款等业务时,可增设“143其它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有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业务时,可增设“142递延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中某项业务数额较大的可将二级科目改为一级科目设置和
使用。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
编号和名称,不应只填科目编号而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件二)。
第六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
附件三)。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月报表应于月末终了后七天
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
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应依资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科
学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
单位领导、会计主管名或盖章。
科学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
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完各项划转手续,已进入企业(企业集团)、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应执行同行业或接近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
《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1987〕国科发条字0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略)
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附件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现金的数额。
四、有外币现金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及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
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
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的余额。
四、有外币存款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银行存款的不同种类及银行账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
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销售或转让商品、产成品及科技产品等收到的银
行承兑汇票。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试制产品收入”、“经
营收入”、“应收账款”等有关科目。
三、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按实际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实收票据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科学事业单位待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当实际收到款项小于票面金
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经营支出”、“事业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当实际收到款项大于票面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应收票据的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账,并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
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基本情况。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销售科技产品、商品、提供技术转让、进行技术
性服务或学术、科普活动等业务,应向购货、受让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等”有
关收入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收入,应向购货单位或受让单位收取的
账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合同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科技开发项目或课题、组织学术、
科普活动等任务,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承担任务单位的合同款项。
二、按照合同规定,预付承担任务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承担任务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任务、并交付时,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
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收到退回多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合同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及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合同款以外的其他各
种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借出款项、备用金、预付购货款、存出的保证金、应向职工
收取的各种垫付及预付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所购货物时,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材料”或有关支出、成
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所购货物为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规
定处理。
四、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科学事业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报销。财会
部门根据报销数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
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以及达不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实际价值。科学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
办公用品。可在购进并经过验收后直接记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不使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
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自制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接受捐赠转入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确认的价值,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捐赠材料物资的
金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领用、发出材料物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领用的材料物资退库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出售时,按照实现的收入和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
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
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结转出售的库存材料成本时,按照库存材料账面价值,借记
“经营成本”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无偿赠送他人时,按账面价值,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
投资转出库存材料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库存材料物资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
准处理时,属于经营用材料,借记“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借记“事业支
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保管地点、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
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科技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试制、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二、试制、生产已完工并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三、结转已销售科技产品成本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有关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技产品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
处理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
财产损溢”科目。
科技产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处理时,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将科技产品无偿捐赠他人或按福利分配给职工的,按账面成本,借记“事业支
出”或“经营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应
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
将科技产品投资转出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产品的类别及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外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及其他投
资。
二、债券投资:
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按实际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
“事业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
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其他投资:
单位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科目。
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无
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
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科目。
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
资产”科目。
单位以科技产品、材料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按增值税条例
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材料、科技产品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材料”、
“科技产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
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材料、科技产品的账面价值与计算的增值税之和,
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对外
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
“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材料物资的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按原
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中属一般纳税人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
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贷
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
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固定基金”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额,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对外投资的余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债券投资”、“其他投资”等二级明细科目,并应按债券种
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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