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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统字[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8-13

     1999年8月13日 财统字[1999]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有资 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财统字[1999] 2号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 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以下简称"规则"和"细则"),标志企业效 绩评价体系在我国的初步建立。通过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助于加强 国有企业监管、强化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促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也为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了客观依据;同时,企业效绩评价方法是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深化国有 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新型政企关系。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有企 业效绩评价工作,对于促进提高国有经济运行效益和改善国有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1999年是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工作的第一年,其工作基本任务是:"积累经 验、掌握方法、培训队伍、理顺关系"。为此,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有计划、有步骤 地组织开展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为以后年度深入开展这一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各地区在组织开展试行和试点工作中,要注意点面结合,既要安排各地(市)组 织少数企业试点,达到"积累经验、掌握方法、培训队伍、理顺关系"的目的,又要抓 好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市),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在本地区的深入开展,促进企 业效绩评价制度在国有企业监管、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经营者业绩考核等方 面的配套应用。二是各有关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可根据企业管理工作需要,按 照评价文件规定的组织原则和操作方法,选择部分企业组织试行。三是财政部、国家 经贸委、人事部将联合选择个别有条件的地(市)和中央企业进行综合试点。 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作为探索国有企业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方法,各地区、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加强评价工 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试行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 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试行和试点工作的 安排和部署;三是要积极探索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与国有企业监管工作、国有资本金 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经营者业绩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四是要周密计 划,制订细致的实施方案,确保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积极稳步地进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 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规则"和"细则"所规定的组织原则、指标体系、操 作程序等进行组织实施,并遵循财政部下发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财 统字[1999]3号文)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计分方法》(财统字[1999]6号文)等配 套操作文件。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1998年企业效 绩评价标准》所提供的标准值,依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情况合理选择,规范操作; 并正确使用配套开发研制的《企业效绩评价系统软件》,严格技术要求。 五、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实施评价的机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认真审核评价基础数据资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保障评价结 论的真实和准确;各级评价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要排除一切主观意愿的影响,保持 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六、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是服务于国有企业监管、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经 营者业绩考核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组织人事等部 门要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国资)、 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或单独组织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但 评价范围要在部门之间事先通气,评价结果做到在部门之间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尽可 能采取联合组织方式进行,以避免工作重复和增加企业负担。 七、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充分利用。 效绩评价结果形成后,要及时报送给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经济决策、加强国有企业 监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及财务监督、进行经营者考核任免提供参考。各地区、各部门 要注重将效绩评价结果运用到已经实施的各项改革工作中去,如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及经营者年薪制等改革相结合,促进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 督。 八、为保障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各地方、各部门应抽调熟 悉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得力人员开展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工作,加强评价 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评价制度、评价程序、评价方法, 努力培养一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 分析能力的评价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九、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在评价工作中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费用。 十、企业效绩评价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积极探索开展评价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促进企业 效绩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其成为各级政府日常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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