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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存?

颁布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 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有下列情形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 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地理由地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 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   (3)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如果债权拒绝受领提出 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拒绝受领:   (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变更了住所,在合理期间多方查找 仍无下落。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 以将标的物提存。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债权人死亡不能接受 履行。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接受履行。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按照宪法 和民法通则,债权人死亡,可以由其继承人享受债权;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应当 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没有确定,债务就 不能因履行而消灭,为此,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终止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比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 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备提存的原因,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 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 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   (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受领的时间不长。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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