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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提存?

颁布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关于哪个部门为提存部门,合同法没有 明确规定。在外国,一般都有有专门的提存所,附属于法院。此外法院指定的银 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事务。我国1981年颁布, 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 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 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可以认为银行能够作为金钱债务的提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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