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颁布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
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债务人迟延
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望洋兴叹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
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
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在履行期
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为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有时,迟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质比例不大,但却至
关重要,比如,购买机械设备,债务人交付了所有的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
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债权人不能利用该设备,也应认为是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
2. 经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
当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和办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
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事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
的同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要债权人等待履行,
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也会给其造成更大指挥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