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颁布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
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
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
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本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
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
限届至时,合同终止。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人每月负担受赠人的生
活费至其十八周岁,受赠人十八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赠与合同
终止。如果受赠人十七周岁参加工作,赠与人可以通知受赠人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