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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义务是否随主义务的转而转移?其抗辩权是否转移给新债务人?

颁布时间:1999-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99信息】  从义务是从主义务中派生出来的,所 以,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合同法第八 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 如,为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 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承担。但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 本身的,对于这些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 责任。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但是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因为债务的转移而 消灭,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由新债务人行使。因此,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 辩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比如,合同义务转仪后,新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 要求其履行,债务人就可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否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事人需按 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后即生效力。但是,有些权利的转让 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当事人应当 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 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资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确定,而且其成立和实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有些合同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 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 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 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 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如果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的,债权 人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已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中 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 记等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的,并不意味着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时必然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比如, 我国一些进出口公司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合同中又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不必再经有关机关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债权人转让权益时就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不 必对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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