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99)财税字第2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99)财税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
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
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
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
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
特产税。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必须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特许)渔
业捕捞许可证》鱿钓作业证书和农业部核准从事远洋专项捕捞的批准文件,向企
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