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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99)财税字第17号颁布时间:1999-01-29

     1999年1月29日 (99)财税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 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 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一、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 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 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 其他货物的出品退税率提高到9%;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 号见附件,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与,由国 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 行。     附件:部分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税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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