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98)财监字第4号颁布时间:1998-01-19
1998年1月19日 (98)财监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人民
检察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财经纪律状况,采取措施维护和整顿财经
秩序,各部门和各财经执法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
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财政预算平衡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
要作用。但是,在财经执法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特别是对财经
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
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种
状况如不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改变,不仅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
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各财经执法部
门必须切实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法纪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改变执法不严的状况。为严肃追
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
作中,必须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现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研究处理;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
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追究违法
违纪人员责任的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监察
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
室提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
并及时作出答复。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