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

(98)财监字第186号颁布时间:1998-07-08

     1998年7月8日 (98)财监字第18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 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核、 批准事宜作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 税,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请,经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当地国库就地 办理退税手续。地(市)财政局按季向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 审批退税情况。   二、除上述退税项目外,原由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省级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项目,改为由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地(市)财 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地(市)财政局、中心支 库根据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退税的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三、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一般企业增值税的退税审核批准事项继续由财政 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办理。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移交衔接事宜,各地 (市)财政局要认真办理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及时办理。为 保证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各地(市)财政局可接收原地市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 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地(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一般增值税 退税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地(市)财政局违规批准退税或企业违规申报问题, 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 字第55号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