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8日 国税发[2005]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
(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
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
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
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
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
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
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
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
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
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
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
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
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
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
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
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
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
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
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
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
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
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
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
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
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
信息。?
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资料,对全省范围
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对各市、县、镇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等定级
和确定的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
各市、县、镇的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资料,对
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适时做出调整。?
七、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
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
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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