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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44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 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 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 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是2003年至2004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 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重点是土地市场。契税方面,重点检查关于计税价格规定的执行情况;耕地 占用税方面,重点检查对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总局的要求将近两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及时向 下级征收机关转发。重要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 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 税发[2004]137号)等。   2、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制定了两税减免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 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4、契税直接征收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情况,能否及时获取国土部门和房管部 门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以及房地产权属变更等信息。   (三)征管工作情况   1、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是否 到位。   2、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3、在土地出让契税征管中,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计税价格认定。   4、是否按规定办理“两税”的减免,是否有越权减免的情况存在。   三、日程安排   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至5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 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 检查。   (二)5月15日至6月15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省级征收机关 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20日前 上报总局。   (三)6月21日至7月底,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 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总局的部署,按时、 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事先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提前通知被 检查机关准备好相关待查资料;要采取查账、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保证不走过场; 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 完成。   (三)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 理:   1、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应严令其一律停止执行。   2、对于查出的应征未征的税款,应严令其依法补征;按照相关政策应给予未按 规定缴纳税款的企业罚款处罚的,亦令其严格执行。   3、要将检查结果通报至被检查征收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检查过程中存 在问题较多、执法情况较差的征收机关,应在通报中提出批评;对于问题严重又整改 不力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两税”查补税款入库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吸取教 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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