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信函[1995]001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国税信函[1995]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
务学院:
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1996年全国税收工作要
点》,现提出1996年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要点如下:
一、召开全国税收科技工作会议,讨论并公布实施《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
期实施纲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若干重大技术问题,建立税务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等若
干制度,表彰一批“八五”时期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二、继续推进“金税”工程。巩固防伪税控系统在税务机关和使用百万元以上增
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推广应用,完善系统性能,做好更大范围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准
备工作;在认真总结1994年第一批50个城市试点工程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
修订后的总体方案继续建设100个左右城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并
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高交叉稽核系统运行效果,并配合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
发票报警系统的建设和投入运行,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
奠定基础;年内还将选择若干地区进行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探索一套税务机关对税
控收款机及其使用者的管理办法。
三、按照总局提出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以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先
进的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在上半年完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首先在
总局确定的18个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和6个日元贷款项目单位进行试用,成熟之后将
与新的征管业务规程同步向其他地区推广;积极争取完成世界银行支援贷款项目的设
备招标采购和日元贷款项目的二期招标采购,以尽快建成若干个比较完善的城市税务
计算机网络系统。各地应遵循总局的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在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征管软件管理工作的同时,继续抓好征管计算机的推广工作,保
证会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年底前全国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的征收单位应达750
0个左右,其中国税系统4500个,地税系统3000个。
四、全面推行并巩固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在全国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推广使用
基于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将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退
税、稽核等各项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巩固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要实现正常、有效运行,充分体现现代化技术在反出口骗
税斗争中的作用。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下大力气抓好税收征管改
革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投入税收电子化的软、硬件建设工作,总局将继续安排一
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各地的税收电子化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年底前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装备量度达50000台左右,其中国税系统30
000台,地税系统20000台。
六、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总局与各省和地市一级税务机关间公用分组数据
交换网的正常开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向区县级延伸;在总结部分地区财、税、库
计算机联网、税银一体化等试点工作绝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推广;做好国家批
准的税务系统最后一批小型计算机进口工作;完成税收会统报表软件的更新;全面推
广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的应用;完成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总体方案的制订
工作,争取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在15个城市开展以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查询为基础
反避税信息系统试点;继续搞好中央和省两级税收法规数据库的建设和推广。
七、继续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机构建设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比较规范
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制度;完成国税系统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首次职称评定工作,
并认真总结经验,为更好地完成1996年度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做好准备。各
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树立“科技兴税”的观念,多做实事,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实
际问题,充分发挥他们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要大力开展计算机知识的普及培训,培
训面不低于本级税务干部人数的15%,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创造有利的环境;除组
织好各项工程实施、软件推广相应的培训外,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和
渠道提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要点和本地区税收电子化工作情况,以“积极进取、讲
求实效”的态度,拟订本地区1996年度的税收电子化工作计划,并予以积极实施。
各地制订的工作计划请报总局信息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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