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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3]043号颁布时间:1993-07-20

     1993年7月20日 国税发[1993]043号   为了对纳税人开展一次深入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彻底清理漏 管户,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增强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识,从而提高依法纳税 的自觉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 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 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所有纳税人都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税 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 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时间   为保证在第四季度全面开展换证工作,各地应在9月底前完成全国统一式样的税 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发放工作。具体换证时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个别地区在年底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3 月份。   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重要工 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对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加 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 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或申请换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严处理。要通过 换证,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应建立税源户籍档案 管理制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 库。   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于199 4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换证工作总结及换证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并报国家税务 总局征管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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