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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及要求的通知

国税函[2004]370号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国税函[2004]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提升反避 税工作质量,现就2004年度反避税工作要求及目标考核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反避税基础工作   各地认真总结2001年度至2003年度反避税基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针对 国际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影响反避税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由主管领导负 责,认真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制度,扎实有效地推动反避税工作。   (一)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重新审视和思考国际税收征管战略,以适应入世后 经济的快速发展。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稳定和充实反避税专职人员。凡已设或将 设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必须将反避税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努力创造满足工作需要的 各项条件。   (二)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基础工作的力度,要在依法完整取得纳税人信息的基础 上,对信息进行集中分类和有效使用,不得以属地管理信息分散为由,忽视信息基础 建设,影响反避税工作。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流转税、进出口税、所得税等部 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产品)征税和退税的 信息资料,加大对比分析力度,堵塞避税漏洞。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 相互协作,信息互通的要求,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反避税审计、调查和调整情 况的定期通报,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审计。要在2003年度对纳税人依法报送各 类信息资料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对已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分析原因,制定规 章,及时补救。   2004年度,应继续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在保证关联 交易申报率100%的前提下,加大审核,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 认真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合同、章程协议的义务,并切 实作好这些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外部信息(包括价格信息、行业利 润率信息等)采集工作,完善适合本地区反避税工作需要的信息库,强调针对性和实 用性,真正发挥其在筛选避税户、审计避税户中的作用。   二、关于避税户的税务审计工作   2004年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管理规程》的要求,继续 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按长期亏损户数的5%,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户 数的3%,跳跃性赢利户数的2%,筛选避税审计对象。此外,应根据加强反避税基 础工作的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避税户的筛选范围(包括扩大关联交易类型的选择)。 当前,对购销业务的关联交易中,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人为 控制定价,造成流转税、所得税等多税种避税问题,要重点加大审计力度。   各地在扩大审计避税户时,应深入研究各种形式的避税问题,不仅要加强对“高 进低出”等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审计,而且要拓宽视野,针对避税地、资本弱化等避 税行为进行审计,与此同时,要继续加强税源监控状况的分析,及时与外贸、海关、 工商等部门沟通,并就发现的新动态新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和报告。   三、关于全国避税大户的联查、协查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全国避税大户的联查、协查工作,必须按照总局的统一 部署和要求,完成筛选、审计、调查和调整。凡对总局部署的全国避税大户联查、协 查任务,遇有困难和问题,不能按要求或按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局,并提出 改进意见和措施。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贻误全局。   2004年度,要求辽宁、江苏、山东、广东、福建、浙江、河北、河南、湖北、 陕西、四川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筛选避税嫌疑大户(1-2户)的工作。筛选避税大 户的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筛选避税嫌疑大户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2]255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在筛选避税嫌疑大户的过 程中,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料,注重案头审计质量和可比性交易的对比分析,使被选户 的避税疑点分析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筛选的避税大户的相关材料,包括基本 情况、避税疑点的分析论证情况,以及下一步立案、调查和联查、协查意见等,于 2004年8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关于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和应用工作   在总局对无锡、苏州、济南、烟台、福州、广州、北京、天津、大连、厦门、青 岛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等十二个“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单位验收结束 后,要求上述省、市组织试点单位对试点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要结合总局对信 息化的总体要求,从技术支持和业务需求两个方面,同时考虑当前应用和长远发展, 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当前,应着力解决好如何全面、充分发挥系统应用效益的问 题,在此基础上,论证扩大应用范围和应用点的可行性。总结和扩大应用范围和应用 点的意见于2004年7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关于地方税务部门2004年度的反避税工作   各地方税务部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反避税工作要点和考核 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3]423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各地地方税务部门 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应按总局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将每项工作落实到 位。当前,要特别重视入世后,对外商投资逐步开放的领域,如金融、邮电、通讯、 商业等服务性业务以及房地产业、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劳务活动等的避税问题。要在 建立必要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选择突破点,以点带面,推动 反避税工作。总局将于2004年9月份召开地税部门反避税工作座谈会,听取有关 意见。   六、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 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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