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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二)

国税发[2003]121号颁布时间:2003-10-17

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 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 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 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 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 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 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 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 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 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 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 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 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按本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七)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   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地 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   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 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 人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 运单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对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 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条 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局应按年度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   第十二条 年审的范围地方税务局应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 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   第十三条 年审的时间   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从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具体期限由省级 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四条 年审的内容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 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 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 销及违章情况。   (二)代开票纳税人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 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年审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 和欠缴税额等。   第十五条 年审的程序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 取《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 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 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 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 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有批准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第十六条 年审的结果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 《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 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 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 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 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 人认定证书》。   (二)代开票纳税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 加贴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 期间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得为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 年审合格的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 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第十八条 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 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 金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 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 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 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 请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年审的具 体工作,由具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 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 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 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 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 输发票)管理的流程与实施方案。   一、概述   实施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由于 货物运输发票票量较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以方便纳税人, 提高工作效率。使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的原则为“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   (一)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采集   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录入,接收 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 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 好数据传递工作。   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 单》的电子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上传工作。   各地采集的发票信息,无论是在税务局端还是在纳税人端,其格式必须满足总局 规定的接口标准。   (二)数据传输   1.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信息交换   地方税务局根据自身网络分布和数据集中情况,在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汇总 与传输时,可选择以下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全省无统一网络,或是有统一的网络,但 是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清单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集中在区县处理,流程示意 图见附图1,简称模式一;二是地市级有统一的网络,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 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2,简称模式二; 三是全省(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条件较好,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 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省级(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处理,流程示意图 见附图3,简称模式三。对于数据还未集中到区县的情况,各地应将采集的数据先自 行集中到区县,再视同数据在区县的情况传输数据。   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应结合自身网络和数据分布状况,与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 省内信息交换的对应双方单位,并上报总局备案。原则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信息 交换地层级应选择附图所示的三种模式之一。这种传输对应关系确定后,不能随意更 改。有条件的省市,应尽量提高传输层级。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区县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0日前,由地方税务 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地市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2日前,由地方税务 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省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2日前,由地方税务局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2.国税局数据上传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 输发票抵扣清单在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 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情况,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 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当月22日前上传 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 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和总局进行比对   省级国家税务局每月进行本省发票的比对。总局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四)比对结果处理总局比对结果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按照上传路径回传到 相应的省级国税局(具体传输规则另行制订)。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省级存储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 的比对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凡属比对不符的, 由主管国税局追回抵扣税款。凡接收地税局发票信息的省、市、县级国税局均应将相 应的信息用递送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回传到相应的地税局。   在总局比对结果不符的发票信息,由总局稽查局查处。省内比对结果不符的申请 抵扣的发票信息由省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同时省级国家税务局将不符申请报税的发 票信息传递给省级地方税务局,由省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五)为便于各地抓好落实工作,对上述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归纳整 理,制订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工作一览表》(见附表)。   二、发票信息采集   在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的流程中,采集是整个流程的开始。信息采 集的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由于信息的采集还涉及 到对纳税人的要求,因此,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必须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借助 信息化手段,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采集方式才能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为后 期的传输、比对处理做好准备。各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并督促纳税人 按照总局相关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证单书。   对于运输发票的开具方和抵扣方的数据采集,总局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录入软 件。各地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和总局因特网站 (http://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信息采集主要分为如下两类:   (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   该信息由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依据不同的开具方式分为如下 三种。   1.自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纳税人应根据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 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将清单信息逐条 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 送。   2.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 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将清单信 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3.由中介机构代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 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将清单 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   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依据不同的采集对 象分为如下二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 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 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2.由中介机构代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运输发票,受托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 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 一并报送。   三、发票信息传输在地方税务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 管地方税务局-同级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在国家税 务局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 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其中,国家税务局在接收到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后 应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一起向省级传输,直至总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除 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信息外,同时向地市级国税局报送上传税务机关名称和上传时 间等信息。   (一)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于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数据汇总,总局提供货物运输 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各地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和总局网 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二)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与传输流程   1.采用国税局、地税局区县级同级传输模式   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及时将货物运输发票清 单信息汇总,并将汇总接口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网络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同 级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   2.采用国税局、地税局地市级同级传输模式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直接集中到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后,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 信息汇总,按标准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光盘、网 络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同级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3.采用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同级传输模式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直接集中到省级地方税务局后,省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信息 汇总,按标准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光盘、网络或 其他方式传递给同级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三)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国税局传输流程   作为数据传输源头的各地方税务局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格式符合总局规 定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选择数据传递的介质和途径。   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 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记录备查。   (四)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与传输流程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   (1)接收地方税务局传来开具方货物运输发票   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接收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 并妥善保管介质。   (2)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使用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2.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输数据在运行的初期,为方便快捷,传输数据采用FTP方 式。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清单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同时汇总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 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设置并向下公布FTP服务器的地址和用户名,保证FTP服 务器的正常运行。   3.省级国家税务局向总局传输数据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清分、汇总各地上传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 和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传数据。 附图1:运输发票数据处理流程简图(国地税数据在区县级交换)(略) 附图2:运输发票数据处理流程简图(国地税数据在地市级交换)(略) 附图3:运输发票数据处理流程简图(国地税数据在省级交换)(略) 附表: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工作一览表 级 环 时间 别 节 地税局 国税局 要求 备注 录 1、负责录入《地税局代 每月 地税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 入 开货物运输发票汇 20日 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 数 总清单》。 前完 等软件进行录入 据 成 汇 1、接收自开票纳税人 1、接收增值税一般纳 地税 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货物运 总 报送的《自开票纳税 税人报送的《增值税 部门 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 数 人货物运输发票汇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每月 票企业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据 总清单》的电子信 的电子信息; 20日 息; 前完 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货物 2、接收代开票中介机 成 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 2、接收代开票中介机 构报送的《增值税运 税中介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构报送的《代开票中 输发票抵扣清单》的 国税 介货物运输发票汇 电子信息; 部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 总清单》的电子信 每月 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区 息; 3、将本区县《增值税运 22日 (一般纳税人版)》等软件进 县 输发票抵扣清单》的 前完 行录入 级 3、将本区县《自开票纳 电子信息汇总; 成 税人货物运输发票 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货物 汇总清单》、《地税 4、将汇总的《增值税运 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 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 输发票抵扣清单》电 税中介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票汇总清单》、《代 子信息直接上传至 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 省级国税局,并将税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 票汇总清单》的电子 务机关名称和上报 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 信息汇总;① 时间等信息报地市 行汇总 级国家税务局; 4、将汇总的货物运输 发票汇总清单电子 5、将区县级地方税务 信息传递给区县级 局传来的货物运输 国税局。① 发票汇总清单电子 信息直接上传至省 级国税局。① 汇 1、将本地市《自开票纳 1、将地市级地方税务 地税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 总 税人货物运输发票 局传来的货物运输 部门 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 数 汇总清单》、《地税 发票汇总清单电子 每月 行汇总 据 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信息上传至省级国 20日 汇总清单》、《代开 税局。② 前完 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 成 汇总清单》的电子信 息汇总;② 国税 地 部门 市 2、将汇总的货物运输 每月 级 发票汇总清单电子 22日 信息传送给地市级 前完 国税局。② 成 催 1、对未及时上报或上 1、对未及时上报或上 报 报有错误的区县级 报有错误的区县级 数 地方税务局进行催 国家税务局进行催 据 报。 报。 省 汇 1、将本省《自开票纳税 1、接收省级地方税务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 级 总 人货物运输发票汇 局传来的货物运输 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 数 总清单》、《地税局 发票汇总清单;③ 行汇总 据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 总清单》、《代开票 2、将本省区县级上报 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 的《增值税运输发票 总清单》的电子信息 抵扣清单》的电子信 汇总;③ 息汇总。 2、将汇总的货物运输 发票汇总清单电子 信息传递给省级国 税局。③ 催 1、对未及时上报或上 1、对未及时上报或上 报 报有错误的区县级 报有错误的区县级 数 地方税务局通过地 国家税务局通过地 据 市级地方税务局进 市级国家税务局进 行催报。 行催报。 数 1、对本省汇总的货物 每月 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稽 据 运输发票汇总清单 23日 核系统》软件进行清分比对 清 和增值税运输发票 开始 分 抵扣清单进行清分; 进行 比 数据 对 2、将全部货运发票清 清分 单以及跨省的增值 比对 税运输发票抵扣清 单信息上报总局; 3、对省内发票进行比 对处理; 4、省内比对的不符信 息由稽查局处理; 5、从总局接收跨省发 票的比对结果信息; 6、提供本省发票的稽 核结果信息的查询 和下载。 总 数 1、接收各省上报的全 局 据 部货运发票清单以 比 及跨省的增值税运 对 输发票抵扣清单信 息; 2、对跨省发票进行比 对处理; 3、比对的不符信息由 稽查局处理; 4、下发总局的比对结 果信息。 注:表中①、②、③分别代表模式一、模式二、模式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模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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