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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4]4号颁布时间:2004-01-07

     2004年1月7日 国税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现就加强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税务 部门在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 洁高效的税收行政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国税局、地税局 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二者之间的协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 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 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 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局与地税局虽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 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但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面对共同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协 调配合应当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因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高度 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齐心协力地加强国、地税局协作,抓出实效。   二、加强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交换数据   1.纳税人户籍数据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运用软盘和网络等方式,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 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对纳入由国务院信息办等四部门(国信办 [2003]47号)组织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试点范围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进行国税局、地税局联网或借助由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登记信息 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实时交换。   2.货运发票数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规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做好协作与配合,确保数据及 时准确的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   (1)国税局要根据地税局所提需求,向同级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以下 简称“两税”)分户征收信息。   (2)对由国税局临时开票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征管方式。   (3)国税局在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两税”时,应及时 向同级地税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两税”的信息,以便地税局据以追补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地税局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偷漏“两税”的,应及时向国税 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并与国税局共同做好税款补征工作。   4.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   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县以上税务局为单位,定期相互 提供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可以通过网 上交换;对没有联网但有电子会统报表数据的,可以通过软盘交换;对没有电子会统 报表数据的,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纸质报表交换。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应统 一行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并视情况,可以联合印发税法宣传 的相关资料。   (2)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 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开 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   2.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   国税局、地税局已共同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共同对前台接听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对外服务,定期(每周或每月)归集问题加以分类,以及制作标 准答案提供给前台接听人员,不断改进服务质量;遇有疑难问题,双方可通过后台专 业人员提供服务支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对国税局、地税局都已单独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当进行资源整合, 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相互协作接转咨询电话。 对未建立或正在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共同建立 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或者预留共建服务平台的接口。   国税局、地税局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利用外部资源,委托公共呼 叫中心开展税收热线服务,即以租赁方式,租用现成的呼叫网络和前台接听人员,通 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税收服务,以节省投资,提高效率。   3.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原则是:凡缴 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 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流程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受理申请,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 核准,核准信息反馈后,由受理申请的国税局或地税局打印并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 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也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办证。持联合 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到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双方必须认可。   对采取上述方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停业、歇 业等,都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 税务机关的同意。   4.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 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 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 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 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从节省成本出发,确定采取集中征收 或委托代征等形式,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5.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核定企 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文件,并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 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 收负担不公。   6.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办法,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订、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要协商 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要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 见统一对外公布;对外公布时,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7.协调进行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   (1)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国税局、地税局要协商确定部分联合检查的重 点,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2)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 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   (3)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 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的 经验。   (4)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 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8.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1)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 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加强 合作和信息交换。国税局、地税局一方根据工程时间或非独立个人工作时间判定构成 常设机构后,应在十天以内书面通知对方。   (2)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该互通相 关信息,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联合行文报批。   (3)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 免税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在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   (4)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 对情报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 查处。   (5)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税种的,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通过联合调查或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作与 沟通。   三、建立国税局、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   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 关事宜。可按月召开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 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指定双方各自的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承办、组织各 项协作事务,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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