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29号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国税发明电[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白酒行业税收流失情况进行重点整治的要求,为配合近期开展
的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总局决定于6月17日至7月31日,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白酒
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税收政策方面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否越权制定对白酒行业的减免税、包税或先征后返政策;
2.对新的消费税政策是否有变通或拒不执行的情况。
(二)税收征管情况
1.对酒厂的征管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小酒厂是否已经执行查实征收方式;
2.对酒厂的发票管理是否严格依法进行;
3.是否按规定定期对酒厂的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已经实施的稽查案件是否依法进
行了处理;
4.是否存在对酒厂违规批准缓税的情况,对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是否严格加收了
滞纳金。
5.对已经破产或改制的酒厂是否依法进行了税务处理。
(三)税款入库方面
1.已经实现的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是否存在税款过渡帐户;
2.税款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种、混淆入库级次的情
况。
二、检查方式
1.总局从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中抽调20人成立四个重点检查组,配合总局四个税
收专项检查组对四个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如总局执法检查组与当地执
法检查重复时,当地应撤出检查,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总局检查组;
2.各省以下国税机关开展自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成立重点执法检查组,配合当地进行的专项检查开展工作。
三、检查要求
1.时间安排:6月18日至6月23日为检查动员和方案制定阶段,6月24日至7月20日
为实施检查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为整改和总结阶段。
2.各地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偷税、避税嫌疑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当地专项
检查组查处,发现执法人员有过错责任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规定处理,如涉嫌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当于7月31日前将白酒行业税收
执法检查报告及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司)。报告中应当汇总本地区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整改情况,并就主
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010-63417632
010-6341797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