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2]499号颁布时间:2002-06-09
2002年6月9日 国税函[2002]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预算管理和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重点解决预算编制过程
中的随意性和经费支出中的“上松下紧”问题,现就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总局的要求编制预算并逐级上报,上级预算管理单
位不得代下级单位编制预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每年只编制一次预算,由财
务部门提出预算编制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预算,每年只批复一次预算,年度
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和需从预备费追加的预算项目,
要由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预算安排要保证基层的基本支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面向基
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人,要保证基层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地)国家税务局参照下列标准
安排省、市(地)局机关的经费预算,省局机关本级的基本支出(不含为下级单位集中
支出部分)人均水平应控制在全省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2倍以内;市(地)局机关本级基
本支出应控制在本地区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1.5倍之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定基层(县级)单位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的最低经费水平
保障线,并报总局备案;对未达到最低水平线的,省级国家税务局须在预算中安排补齐;
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要根据当地的经费水平及时调整,并上报总局。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当年留用的预备费不得高于当年分配资金总额的3%。
三、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项目
安排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中用中央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不得高于总局核定下达的基
本建设预算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挤占基本支出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济的,须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级国家税务局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预算资金的安排、预算
资金的到位率进行检查和审计。
本通知自2002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