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48号颁布时间:1995-08-18
1995年8月18日 国税函发[1995]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
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定,现将国际航空旅客
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
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
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二、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管理。其规格为:
190mm×105mm(40K)。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
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票方报销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凭证。各联印
色为:第一联红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专用发票均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
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一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即民航华北、
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乌鲁木齐管理局)负责向所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并向辖区内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
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
领用存台帐,并按月或季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
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
理制度和办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票样及说明
一、票样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由 NO 0000000 号起至 N0 0000000 号止
二、说明
(一)“航程”指出发地至目的地。
(二)“票证号码”指机票号码。
(三)“记录编号”指机票销售部门记录订票的编号。
(四)“支票号”指支票号码。
(五)“信用卡”指信用卡种类及号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