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国税函[2002]971号颁布时间:2002-11-15
三、税收统计报表的审核标准
表一:《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
本表反映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入库情况。
(一)本表审核:
1.表内“第一产业”栏下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项目应无数。
2.表内各栏的“增值税收入”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其对应栏的“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项目之和。
3.表内“增值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
业”栏有数。其中:“社会服务业”栏统计对日用品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对机械
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等修理修配征收的增值税应按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归并统计在增值税收入的“制造业”栏。
4.表内“消费税收入”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和第三产业的“批发和
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有数。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统计对商业企业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以及对加工、翻新改制和以旧换新金银首饰等视同零售业务征收的
消费税。
5.表内“营业税”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相关行业栏
有数。其中:对“代理业”征收的营业税应统计在第三产业的“社会服务业”栏。
6.表内“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应统计在第三产业的
“其他行业”栏;其他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行业分别统计在各
相关行业栏。
7.表内“资源税”项目只在第二产业的“采掘业”栏有数。
(二)表间审核:
1.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
细年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各相关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项目下: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项目之
和,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国内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②“采掘业”、
“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
行业项目的合计数。
3.本表“消费税收入”项目下:①“制造业”栏数,应大于或等于《消费税分
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消费税收入”与“贵重首饰”项目的合计数之差;②“批
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数,应大于或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
“贵重首饰”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营业税”项月下:①“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
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②“社会服务业”
栏数,应大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代理业”和“社会服务业”
项目的合计数之和;③“其他行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
计年报表》中“文化体育业”和“其他行业”项目的合计数之和。
5.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各行业栏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分企
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
6.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各行业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
《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三大项目下的各相关行业项目的合计数。
表二:《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
本表企业类型的划分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
册类型的规定》为准。
(一)本表审核:
1.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涉外个人征收入库的各项
税收应区别港澳台地区、非港澳台地区分别统计在“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栏。
2.除海南、深圳,其余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
“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栏应无数。
3.企业所得税在“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个体经营”栏应
无数。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在“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
栏有数。
5.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入库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律统计在“个人所
得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栏。除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纳税人
所在企业或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统计,其税额来源划分不清的统计在“其他企业”
栏。
6.表内“合计”栏税收收人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大于“附列资料:乡
(镇)企业”栏各相关项目数。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
细年报表》中各相关项目的合计数。
2.本表“增值税收入”、“消费税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项目的合计及分企业类型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部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
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资
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的合计及分企业类型数。
3.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涉外税收
税额统计年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的涉外税收收入数。
4.本表“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的税额合计数;但大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栏的合计数。
5.本表“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之和,应
等于《涉外税收额统计年报表》的涉外税收收入数。且“增值税收入”、“消费税收
入”、“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
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各相关各税种的合计数。
个别地区涉外个人办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企业类型注明为“私营企业”或
“个体经营”的,也一律归口统计在相关“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表三:《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的“国内增值税”及其分行业、分品目细项不应扣除出口产品退税。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调增的增值税,本表应按出口生产企业的所
属行业分别统计在国内增值税制造业的“其他制造业”或采掘业的“其他”项目内。
3.本表“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包括对出口货物办理的退库增值税和实行
“免抵退”办法直接调减的增值税两部分。该项目应按出口退税企业的企业类型划分
填列,且用负数表示。
4.本表国内增值税制造业的“其他制造业”项目各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其
“其中:贵重首饰”项目的各相关各栏。
5.本表“发电”项目统计电力部门生产的所有电力。但一般情况该项目以及
“供电”、“煤气”项目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栏应无数。
6.海关对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
税,应统计在“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栏。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增值税合计数及增值税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数。
2.本表“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
发和零售贸易业”项目的合计数,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
中“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相关各栏。
3.本表“其他行业”项目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
总表》中“增值税收入”项目的“社会服务业”栏数。
4.本表“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
“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合计数。
5.本表“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含免、抵调减增值税)的合计数,应等于
《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与“免抵调减增值税”两项目合计
数之和;应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数。
表四、《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的“国内消费税”及其分行业、分品目细项不应扣除出口消费品退消费
税。
2.表内“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应按出口退税企业的企业类划分填列,且用负
数表示。
3.海关对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环节消费
税,应统计在“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栏。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消费税合计数及消费税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数。
2.本表“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中“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合计数。
3.本表“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中“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项目的合计数、《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消费税的“出
口退税”数。
表五:《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航空运输”项目在“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栏应无数。
2.表内“金融”项目在“个体经营”栏无数;“保险”项目只在“国有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栏
有数。对从事有关保险咨询业务缴纳的税收应列入“服务业”中,本项不作统计。
3.表内的“其他行业”只反映对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民族政策、扩大征收范围
所征收入库的营业税,其他地区此项均应无数。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两栏之和,应分别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营业税合计数及营业税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数。
2.本表“金融、保险业”项目不包括对该行业征收人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其合计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合计数。
表六:《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本表“合计”项目的合计及分企业类型栏各栏,应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
统计年报总表》中“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相关各栏对应相等。
2.本表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企业所得税合计”项的合计
数。
3.本表“烟草加工业”、“饮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机械制
造业”、“原油”、“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
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和“社会服务业”
项目各栏,应分别大于各其中项的各栏。
表七:《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公民和外籍在华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本表“纳税人数(人次)”栏统计年度内各项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人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人数,应根据《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产生的详细人次
填列。
2.本表“港澳台同胞”栏包括华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内。
3.本表“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包括涉外个人经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
统计在本项目。
4.一般情况下,本表“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在“港澳台同
胞”、“外国人”栏应无数;其税额(包括转包、转租)《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
年报总表》中应按企事业单位原有企业类型填列,分别统计在“国有企业”或“集体
企业”栏。
5.本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均应大于其中数。
6.本表“税额”栏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
“个人所得税”项的合计数。
表八:《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资源税分品目分企业类型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本表“合计”项目各栏,应分别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总表》中
“资源税”项目的相关各栏。
2.本表“合计”项目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总表》中“资源税”项目的
“采掘业”栏。
3.本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项目,应分别大于或等于
其中数。
表九:《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本表是全面反映涉外税收情况的综合表。
(一)本表审核:
1.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各项目均包括其所得税正税和附
征的地方所得税。
2.表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大项
均包括与华侨、港澳台合资企业,与华侨、港澳台合作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独资企
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
对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征收入库的税收统计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项的有关项目内。
3.工商登记为“私营企业”的涉外个人办的企业,暂统计在本表“外资企业”
大项;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的涉外个人办的企业,暂统计在本表的“个人”项。
4:表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在“增值税”、“消费税”栏不应有
数。
5.表内“国际运输收人”项目在“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栏不应有数,按综合计征率合并征收入库的,应集中统计在“营业税”栏中;按税种
分别依率征收人库的,则分别统计在各相关税种栏中。
6.表内“个人”项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个人税款,这部分税款应集中统计在
“进口货物税收”项目中。
7.表内“进口货物税收”反映海关对涉外企业的个人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和消费税。海关对过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所征收的进
口税和其他各税,应按规定比例划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分别统计在“进口货物税
收”项目的“增值税”、“消费税”栏。无法划分的,暂全数统计在“增值税”栏。
8.表内“进口货物税收”、“出口退税”项目只在“增值税”、“消费税”两
栏有数。
9.表内“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项目只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栏有数。
10.表内“个人”项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无数。
11.表内“个人所得税”包括在涉外企业的外藉人员和中方人员所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应按其所在企业或行业来划分统计。划分不清或报表中未列项目栏的,本表
暂统计在“个人”项。
由于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实行银行统一代扣代缴,暂无法区分外国人(或港澳台
个人)和国内个人,故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本表不反映。
(二)表间关系审核:
1.本表各行业的划分口径,须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报表年报表》中各行业
划分口径一致。
2.本表涉外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合计,应分别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
计年报总表》中各相关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3.本表“增值税”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项目之和,应分别小于或
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相关行业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4.本表“消费税”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制造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
《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国内消费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
“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5.本表“营业税”栏下:(1)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建筑业”、“交通运输、
仓储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
《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相关行业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两栏之和;(2)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项目之
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餐饮业”项目的“港澳台投
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3)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社会服务业”
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代理业”和“社会服
务业”两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4)各企业组
织形式下的“其他行业”项目之和,应小于或等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中“文化体育业”和“其他行业”两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两栏之和。
6.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的涉外税收合计数,应分别与
《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合计.数相等。且该栏各企业组织形式下的各行业项
目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报表年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各相关行业栏。
7.本表“个人所得税”栏的涉外税收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
计年报总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应小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合计数。
8.本表“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数,应分别
等于各相关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港澳台投资
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9.本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合计数,应小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进
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两项目的合计数。
10.本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的增值税数,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
年报表》中“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
之和。
11.本表“进口货物税收”项目的消费税数,应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
年报表》中“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
栏之和。
12.本表“出口货物退税”(含对涉外企业的“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的
增值数,应等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栏之和。
13.本表“出口货物退税”项目的消费税,应等于《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
报表》中“出口消费品退增值税”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两
栏之和。
表十:《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实际欠税余额,包括本年新欠、往年陈
欠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不包括经批准未到期的缓征税款。主要审核:
1.本表各栏的“国内增值税”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国内增值税下各项目
之和。
2.本表各栏的“国内消费税”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国内消费税下各项目
之和。
3.本表“股份制企业”栏统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欠税;“涉外企
业”栏统计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欠税;“其他企业”栏统计除表中所列
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欠税。
4.本表“关、停及空壳企业”栏统计2001年5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关、停
及空壳企业欠税。
5.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在“涉外企业”栏无数。
6.本表各税种项目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中各相
关税种项目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三项目期末
余额之和;且两表“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的合计及相关各税种欠税数对应相等。
表十一:《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为帐外表,反映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除关停、空壳和政府政策性
呆帐税金以外的其他呆帐税金余额情况。主要审核:
1.本表分税种分项目数额只能因清缴入库或按规定核销而逐月减少。
2.本表各栏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中相关项目的
“三年以上呆帐税金”、“三年以内呆帐税金”两栏之和。
表十二:《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本表分税种分企业类型反映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登记户数和实际纳税户
数的情况。
主要审核:
1.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须按各自实际征收管理的范围分别统计登
记户数和纳税户数。
2.表内“附列资料:纳税户数”项目统计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实
际户数(应缴税,但全年按政策规定或经批准免税的户数也包括在内)。同一纳税人
一年内无论缴纳一种税还是多种税,该项目只作一户统计。
3.表内“附列资料:登记户数”项目统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
城乡固定个体工商户在年末的全部户数,只在“合计”栏填列。
4.某一纳税人缴多种税的,如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应按每个税种分别在“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项目内统计。
5.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
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不作纳
税户数统计。
6.本表“增值税”项目各栏,应分别等于其下“其中:一般纳税人”和“其中:
小规模纳税人”两项目的各栏之和。
7.本表“个人所得税”项目只统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户数。其中:个体工商户统计在
“个体经营”栏;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统计在“私营企业”栏;企事业单位
承包、承租经营应按企事业单位原有企业类型填列,统计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
业”栏。
8.除个人所得税外,本表纳税户数与有关报表的税额之间应一一对应(不足万
元四舍五入除外)。
表十三:《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本表分县(市)反映税收收入的入库情况。
主要审核:
1.表内“县(市)”指县、旗和县级市,不包括城市的区。
2.表内“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解入库的各项税收;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
表》中“税收收入合计”项月的口径完全十致。
3.表内县(市)名称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填列。
4.表内比上年增长百分比按入库税收伺上年实际收入比值分别填列
以上审核标准主要根据2002年度内下发的有关报表编报事项的通知,以及
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各地在参照审核报表时,如遇与本标准
不一致的,根据如实反映的原则,以当地带来或上报的说明材料(附加盖公章批文复
印件)为依据。只有说明,没有加盖公章批文复印件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填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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