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一)
国税函[2002]971号颁布时间:2002-11-15
2002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2]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27
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
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4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
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
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
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
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样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
《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
(市)税收收人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20日。同时
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五、有关2002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
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
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附件: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
2002年度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共23种。对2002年税收年报表的审核,
将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税函[2001]827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据,重点审核报表中各项数据的政策
性以及各税种收入在项目填列、企业类型划分、行业归类等指标上的准确性。同时,
对本表平衡,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衔接,各种年报应报项目指标的完整,各项提退是
否按政策执行,按规定上报的报表和软盘是否齐全、一致,打印报表有无反复涂改、
漏项(如缺签章、日期)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现将具体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一、审核的报表种类和基本要求
(一)报表种类
1.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
2.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3.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
4.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
5.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
6.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
7.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年报表
8.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
9.滞纳金明细年报表
10.代征代扣税款明细年报表
11.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报总表
12.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
13.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4.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5.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6.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17.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18.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19.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20.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
21.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22.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23.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二)基本要求及扣分办法
与《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及扣分办法》相同,23种税收会
计、统计年报表,均要参照基本审核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扣分记录。
二、税收会计报表的审核标准
表一:《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
本表是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报表,它对各种税收会计报表进行总括控制
和核对。主要审核:
1.资金来源类、资金占用类“年初余额”、“期末余额”栏的合计数须对应一
致。
2.资金占用类的“减免税金”、“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人”’“提退税
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在“年初余额”栏无数;“待解税金”、“在途税金”
科目在年终清理后,原则上应无数,如有数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表其他各科目在
“年初余额”栏一般有数。
3.本表“应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应等于《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
中“税收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待征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中“合
计”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
5.本表“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
“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应大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
“减免退税”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6.本表“入库税收”的期末余额,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一、税
收收入合计”与“二、出口退税合计”两项目之和;“入库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
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的合计数。
7.本表“提退税金”的期末余额,应大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
“出口退税”和“其他退税”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之和。
表二:《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根据《200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主要审核各项目预
算级次填列的准确性。
(一)政策性审核:
1.表内“一般增值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增值税、集体企业增值税、股份制企
业增值税、联营企业增值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私营企业增值税、其他
企业增值税以及国内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收入,
75%为中央级,25%为地方级。
由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退库的“菜篮子”、废旧物
资回收、三线搬迁、民贸企业、宣传文化单位等增值税退税,一律不在本项目反映和
抵减。
2.表内“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
利用增值税退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
25%。
3.表内“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
栏、25%反映在“地方”栏;“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按实际调库增值税数额的
100%反映在“中央”栏。且两项目的合计数对应相等。
4.表内“进口货物增值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增值税、特定区
域进口自用物资和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5.表内“一般消费税”项目包括国有企业消费税、集体企业消费税、股份制企
业消费税、联营企业消费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私营企业消费税、其他
企业消费税和国内消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6.表内“进口消费品消费税”项目反映海关代征的一般进口货物消费税和进口
消费品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7.表内“铁道营业税”项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
8.表内“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
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对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超过原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中央
固定收人;其“地方”栏反映对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企业
按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地方固定收入。
9.表内“其他营业税”项目反映对除铁道部、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般营业税以及全部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0.表内“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国内
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本项目下:(1)铁路运输(包
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和
“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级固定
收入;(2)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享50%。
11.表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包括港澳台)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
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本项目下:(1)港澳台和外商投资海上石油天然气以及外国
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级固定收入;
(2)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
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12.表内“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13.表内“资源税”项目下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及相关的资源税款滞纳金、罚款
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资源税以及相关的资源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为地方固定
收入。
由于海上石油资源税暂未开征,故本表的“资源税”为地方级收入。
14.表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中缴库部分
为中央级收入)、“房产税”、“其他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
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项目均为地方级收入。
15.表内“证券交易印花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16.表内“燃油税”项目暂无数(以下各表同)。
17.表内“车辆购置税”项目各地暂不反映(以下各表同)。
18.表内“二、出口退税合计”及其下项目,反映由国家税务局审批退库的出
口退增值税、消费税,均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
19.表内“三、其他收入”项目下:
(1)“教育费附加收入”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对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
总公司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栏反映除上述以外对其他单位和个
人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
(2)“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
入为中央固定收入;②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③
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
地方投资部分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3)“海洋石油矿区使用费收入”项目为中央级收入。
(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税务部门征解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没收
入。国税系统征收的行为罚没收入为中央级收入;地税系统征收的行为罚没收入为地
方级收入。
(5)“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和
发票工本费,为中央级收入。
(6)“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地方税务局系统按规定征收入库的基本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滞纳
金收入。
(7)“农业五税”项目反映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入库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8)“其他”项目反映除上述七项以外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的清理烟酒专
项收入、“两金”清欠收入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收入。其中:清理烟酒专项
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两金”清欠收入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他为地方固定收
入。
(一)逻辑关系审核:
1.本表“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与《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年
报总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总表》中的各相关项目合计数对应一致。
2.本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
利用增值税退税”三项目合计数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先
征后退”栏的增值税数。
3.本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项目的合计数,应与《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年
报表》中“金融、保险业”项目的合计数对应一致。
表三:《应征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是综合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明细表。侧重于对有关构成项目的基本
关系进行试运算:
入库税金表的税收合计+待征税金表的本年新欠合计+减免税金表的税收合计+
[提退税金表的汇算清缴结算退税合计+误收退税合计+其他退税合计]+[资金平
衡表的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入库税金表的免抵调库增值税
-入库税金表的清缴以前年度欠税税收合计-上年缓征及未到期应缴税收入库=当年
应征税源+当年多缴税金
其中:[1]当年应征税源=本表应征税收合计-[待清理呆帐税金
表的年终税收期末余额-3月份调整定案数]
缴税金年初余额
应缴税收期末余额小于上年缓征及未到期应缴税收期
影响基本关系不相等的因素是:资金平衡表的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
税金核销、多缴税金科目中含其他收入数;以及当年应征税源中未扣除1-2月呆帐
税金入库数。
要求各地进行试运算,主要是期望通过对会计年报中各相关指标的关联分析,发
现并解决好税收会计核算和上报数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表四:《待征税金变动情况年报表》
本表是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即2001年5月1日后待征税金增减变动情况的
报表。主要审核:
1.表内的“期初余额”项目反映每月期初的欠缴税款余额,不等于年初余额。
2.表内的“本期增加”项目反映形成欠缴到月末仍然未缴的税款;“本期减少”
项目反映本月清缴、抵缴及核销的上月或上月以前的欠缴税款。当月申报、查补的应
征税款,纳税人在限缴期内未缴纳,但在月底前已缴纳的,上述两项目均不反映。
3.本表“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待征税
收”科目的期末余额。
4.本表各税种“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三项目
的期末余额之和,应等于《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中各相关税种的合计数。且
两表中各税种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项目对应相等。
表五:《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为帐外表,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前,即截止2001年4月底全部应征而未征
的欠缴税款。主要审核:
1.本表“合计”栏各项目数额,只能因清缴入库或按规定核销而减少。即本表
“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其11月份各相关项目数。
2.本表“三年以上呆帐税金”、“三年以内呆帐税金”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
项目之和,应等于《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的合计数,且各相关税
种项目一一对应相等。
表六:《提退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反映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办
理的各项退税。主要审核:
1.本表“出口退税”栏只在增值税、消费税项目有数。
2.本表“出口退税”栏税收收入合计数,应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中
“二、出口退税合计”下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两项目
合计数之和。
3.本表“出口退税”栏的增值税、消费税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入库税金明细
年报表》中“二、出口退税合计”下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出口消费品退消费
税”项目合计数。
4.本表“先征后退”栏反映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森
工企业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即收即退、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即征即退等增值税以及其
他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该栏只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收入”项目有数。
5.本表“先征后退”栏的增值税项目数,应大于或等于《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
中“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
退税”三项目之和。
6.本表“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栏各数均为《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的其
中数。其各税种项目的两栏之和,应分别小于或等于《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中“合
计”栏相关税种的减免税额。
7.本表“出口退税”、“其他迟税”两栏的税收收入合计之和,应小于或等于
《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提退税金”的期末余额数。
表七:《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人明细年报表》
本表分税种详细反映期末查补税金的应征、入库及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情况。主要审核:
1.本表“应征查补税金”大栏下“小计”、“查补税敖”、“查处税款”栏的
各税种项目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入库查补税金”大栏下各对应栏各相关税种项目
数;两大栏下的“查补滞纳金”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对应相等。
2.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应大于或等于“入
库查补税金”大栏下“查处罚款”与“查处滞纳金”两栏的各相关税种项目数之和。
3.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项目数,应分别等于各相关税种分企业类型统计年报表中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的合计数。
4。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
目数,应等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
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数。
5.本表“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应大干或等于《滞
纳金明细年报表》中“入库滞纳金”栏的各相关税种数。
表八:《减免税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两方面内容:一是随申报和欠税抵顶减免而形成的减免税金,即征
前减免;二是通过退库方式而形成的减免税金。但以下内容本表不反映:(1)已批
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2)出口退税;(3)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征前
免征税金;(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
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一)政策性审核:
1.本表“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中西部投
资”和“其他减免”栏分减免性质反映对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的减免情况。实际工作
中,当发生减免税政策交叉情况时,应按纳税人具体享受的减免税性质来填列。
2.表内“高新技术企业”栏下的“其中:软件、集成电路”栏反映对软件、集
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销售计算机软件,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税收减免。原则上本栏只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
3.表内“民政福利企业”栏反映国家为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民政部门、街
道和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及服务性企业,其安置残疾人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
所给予的税收减免。本栏原则上只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项目
有数。
4.表内“购买国产设备”栏反映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
企业,按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所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本栏原则上只
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有数。
5.表内“中西部投资”栏反映对设在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西部地区属国家鼓励投资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
及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本栏原则上只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项目有数。
6.表内“其中:涉外企业”栏集中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减免。
其不同减免性质的税收减免已分别反映在各相关减免栏中。
(二)逻辑关系审核:
1.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税收资金平衡年报表》中
“减免税金”的期末余额。
2.本表“合计”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分税种数,应分别大于或等于《提退税金
明细年报表》中“先征后退”与“减免退税”两栏的各相关项目数之和。
3.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在“其中:涉外企业”栏无数。
表九:《滞纳金明细年报表》
本表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即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的应征、
已征和按规定核销情况。
主要审核:本表“入库滞纳金”栏的税收收入合计及各税种项目数,应小于或等
于《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年报表》中“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栏的各相关对应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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