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0日 国税函[2002]746号
经查,你局《
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
[2001]59号第三条第2、4、5款不符合总局《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
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0]208号)有关“失控发票”的规定,自行扩
大了“失控发票”的定义范围,经核查,你省所报“失控发票”有的已证实为正常发
票。为今后消除这一错误的稽核结果,保障金税工程的功效发挥,你局须做好以下工
作:
一、立即停止执行《关于金税工程有关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流
[2001]59号)关于“失控发票”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按总局的规定范围执
行。
二、对全省已录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失控发票”信息进行清理。请将清
理方案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上报总局,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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