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税委会[2009]60号颁布时间:2009-09-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