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7]457号颁布时间:200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行并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