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89号颁布时间:2006-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培养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客观地评价和反映预算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务管理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国税系统省级预算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第四条 国税系统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实行逐级考核,下管一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省级预算单位的考核;省级组织地(市)级预算单位考核;地(市)级组织县级预算单位的考核。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的相关制度为依据,制订准确完整的考核内容,科学的定性与定量指标体系,有序的考核工作程序,实现考评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以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资金使用效果为主,结合财务管理的实施过程及审计结论进行考核。
第六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预决算申报的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
(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单位审计报告、结论;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根据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及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包括财务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及审计工作的考核:
(一)财务岗位职责规范落实情况考核,是对财务管理工作岗位责任的落实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考核。
(二)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对财务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三)预算支出管理考核,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及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
(四)基本建设管理考核,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实施过程进行考核。
(五)资产管理考核,是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程序、权限以及固定资产账实情况的考核。
(六)审计工作的考核,是对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按照简明、可比、实用的原则设置,分为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
第九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考核指标,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定量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计分。考核结果按相应的权重比值,折合成考核分值,其中财务岗位设置占7.5%、综合管理工作占7.5%、预算管理占20%、支出管理占20%、资产管理占10%、基建项目管理占20%、审计工作占15%。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总分值=Σ(单项实得分数×权重比例)。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形式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完成结果考核,其中对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行完成结果考核,对预算支出管理实行预算执行结果以预算年度为考核周期实施年度考核,资产管理、综合工作管理以及其他未纳入结果考核的,实施年度考核。完成结果考核为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形式考核为主,实地考核为辅:
(一)形式考核。考核机构对被考核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被考核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考核。对在形式考核中发现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确认的问题,考核机构到被考核单位所在地进行询查、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实地考核要根据整体工作的开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结合进行,不得组织被考核单位之间互查。
第十三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综合评价,考核机构在形式考核和实地考核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核方法对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的考核结论。
第十四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对预算单位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75分-90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为增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透明度,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结果。
第十六条 各省级预算单位通过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时总结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预算单位应针对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和查找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对省级预算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分达到优秀的预算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分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欺骗、隐瞒事实真相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