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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15〕197号颁布时间:2015-09-24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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