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6-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