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16〕59号颁布时间:2016-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各市地税局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山东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的规定,结合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全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加快法治地税建设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推动全省地税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地税系统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升税收工作的整体法治水平。
三、工作安排
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由省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设计框架内统筹规划,各市地税局同步推进。
(一)省地税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的实施方案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及省地税局机关的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地税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配合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的行业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二)市、县(市、区)地税局在省局指导下,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担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省地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公职律师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各市地税系统有3名以上具备申领公职律师资格人员的,市地税局可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县(市、区)地税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县(市、区)地税局由其政策法规部门代行其职责。
(四)鼓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在本层级、本管辖区域范围内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合作,在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联合稽查办案、涉及国税地税多税种的重大案件审理、税法宣传辅导等方面加强合作。各市地税局可会同同级国税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按照税务总局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印发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省局于5月31日之前印发全省地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地税局在接到省局实施方案后一个月内拟定印发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2.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省局于6月30日之前成立山东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有3名以上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人员的市地税局在8月31日之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3.拟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省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的《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拟定全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省局研究通过并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可后下发全省地税系统执行。
4.为符合条件人员申领公职律师证书。10月31之前颁发第一批公职律师证书。目前我省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的程序是:具备司法部门要求相应资格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所在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省局和各市局要密切联系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其支持。
5.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对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省局将在相关工作中组织和抽调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各市地税局也可在相关工作中组织人员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地税建设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快推动公职律师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举措,充分调动公职律师依法维权、依法参与、依法服务的积极性,大力发挥其专业作用。
(二)加强领导,注重使用。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从基层选调、遴选税收法治干部时应优先考虑公职律师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鼓励和支持税务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并按照规定报销有关费用或予以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断充实公职律师队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接受服务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持续提升公职律师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长效管理,完善机制。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注重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省、市两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推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