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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15〕67号颁布时间:2015-07-17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核定征收税收滞纳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依法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凡应补缴税款不属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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