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0日 财税[2001]42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是指对个人按市场价
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
二、本《通知》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是指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
所得。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
积极的政策引导,激活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需求,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
赁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