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9日 财税[2001]308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
的批复》(财税[2001]12号),明确“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
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
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
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
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
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请比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
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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