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86号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皖国税发[2003]8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效率,便利征纳双方操作,堵塞税收漏
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问题
(一)日常控管。对未达起征点户,要继续加强管理,强化动态监控,务必全部
纳入国税机关正常户管理。全省统一税收征管软件将在经营状态字段中,增设“未达
起征点户”代码,标记所有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固定经营业户,以利于办理税务登记,
公布核定定额,开展日常检查,做好税源调查分析,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同时,要建
立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台账,掌握其经营情况,对已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调整定额,
依法征收税款。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定额核定。定额核定要做到科学、准确、客观、公正,确保核定的定额接
近经营业户的实际经营额。核定定额,必须按照业户自报、全面调查、集体评议、确
定定额、张榜公布和下达通知的程序进行,不得不经核定,擅自将纳税人确定为“未
达起征点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
程式化,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合理确定定额,避免人工核定的随意性。
(三)发票管理。对未达起征点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要坚持实行限
量、限面额、验(交)旧供新或代开发票制度。发售发票时,发票管理人员要审核开
具的发票存根,汇总发票开具金额,登记发票领购及开具的台账,对当月发票开具金
额达到起征点的,要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临时经营户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到主管
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未达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征收税款。
(四)资料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征管资料的管理。对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定额核定、税务检查等资料,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各地可结合
实际,实行分类管理办法。
二、关于简易申报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税机关依
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视同纳税申
报。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的,要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调整定额。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
款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凡坐落在城市市区和县城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
按季、半年或年度核定定额,原则上按月征收税款;凡坐落在农村集镇及偏远地区的,
可以按年度核定定额,按季、半年或年度征收税款;也可以结合实际,按季、半年核
定定额,按季、半年征收税款。按季、半年或年度征收的,纳税人务必于季、半年或
年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税款。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实行计算机控管问题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制约,对所有固定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定额核
定、发票发售、税款征收等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主管国税机关一律纳入计算机管理,
不得机外操作、手工开票,切实杜绝收“关系税”、“人情税”。
五、关于推行银行网点代收税款问题
为了降低个体税收征管成本,缓解国税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方便纳税人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委托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办法,但必须采用全
省统一的申报缴款平台集中办理。实行委托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办法的地方,主管国税
机关、代收单位和纳税人之间必须签订委托代收税款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主管国税机关还要切实加强对代收税款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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