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2002]457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皖国税函[2002]457号
安徽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集中申报纳税的报告》(皖航金字[2002]019号)悉。
据调查,你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主要从事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安装和维护工作,
不直接向客户收取防伪税控专用和通用设备的销售货款,财务上也不单独核算。为便
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2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安徽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各办事
处取得的收入,由省公司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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