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319号颁布时间:2002-07-18
2002年7月18日 皖国税函[2002]3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省局对部分市、县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等情况进
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在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加
油站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统一,税控装置尚未全部安装到位,增值税征收管理不严
等。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加油站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
动计量售油。各地要按照上述标准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清理,不
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清理工作应在8月15日前完成。
二、督促加油站按规定建帐建证。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原
则上应在1个月内设立商品、销售、成本、现金等总帐、明细帐,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并应按规定要求设立《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详细记录油品销售情况。主管国
税机关对加油站建帐建证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并给予必要的辅导和帮助。对加油站未
按规定建帐建证、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
其限期改正,并限量限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统一增值税征税办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必须按照一般
纳税人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月抄取税控加油机的税控数据,填列《加油机税控装置
出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随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对未按规定建
帐建证,或虽已建帐但帐证混乱、不真实,难以查帐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按17%税率征收增值
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任何地方均不得实行定
率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四、加强日常税务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对加油站要实行逐户盯防,责任到人,细
化岗位职责,建立考核机制;要结合加油站的特点,逐步摸索规律,总结管理经验,
提高管理效率。要用稽核卡不定期抄取加油机的税控数据,与加油站纳税申报数据进
行比对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税负偏低的,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对评估异常的,
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采取改动、毁坏税控装置或搞“体外循环”等方式少计
油品销售、偷逃增值税的加油站,要及时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从严处罚。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国税稽查局要把加油站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开展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
58号)要求,对加油站成品油购、销、存和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专项检
查未达到要求的,近期要重新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加油站偷逃税行为,要集中整
治,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增值税专项检查、税控加油机管理中,各地要加强
与经贸、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增
值税专项检查,对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按规定应安装
税控装置而尚未安装的,要督促其尽快安装到位;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老式加油机的,
要敦促其尽快淘汰,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税控加油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油机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印章): 油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
油枪 油品 期初油机表底总数 期末油机表底数 本期油机出油数
NO 型号 油量 金额 油量 金额 油量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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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加油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表中数据抄自加油机税控装置;
2、表中金额为油品的含税销售金额,本期加油机出油数量(金额)=期末油机
表底数量(金额)-期初油机表底数量(金额);
3、本表一式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和加油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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