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0日 皖国税函[2002]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报省局稽查局的虚开专用发票案件,须同时抄
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接到稽查局抄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报告后,应于5日内写出案件分析报告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并同时抄送同级稽查
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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