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马鞍山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外商销售佣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228号颁布时间:2001-04-18
2001年4月18日 皖国税函[2001]228号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市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外商销售佣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马国税发[2001]12号)悉。鉴于销售佣金的支付对象应为销售方与购货方
之间的中介人或代理人,而马鞍山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佣金支付对象却为投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八
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
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
局意见:对该公司支付给投资方的销售佣金不得税前列支。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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